太惊人!男子强奸28岁美艳少妇女子他像驴子一样根本不会停

最后编辑时间:2023-12-08 14:27:5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8岁的姜晓雪(化名)是一位出色的销售代表。一个月前,这位美貌的女强人刚刚拿下了一个大单,受到了公司上下的一致称赞。

  然而,自从一个月前公司调来一位新任区域总监张军(化名)后,姜晓雪的工作环境似乎发生了一些难以言喻的变化。

  张军是一位才华横溢的留学归国高材生。他刚从美国毕业,就被公司高管们看中,安排到姜晓雪所在的区域任总监。

  在见过张总几次后,她敏锐地觉察到,这位总监对女员工缺乏必要的尊重,总是目不转睛地打量她们的身材曲线,那眼神之露骨,让她十分不舒服。

  一天,公司在郊外一个度假村办聚会,张总也来参加。因为业绩出色,姜晓雪被领导点名表扬,还受到张总的公开赞赏。

  席间大家推杯换盏,积极营造温馨热络的氛围。张总被同事们劝说,也喝了几杯白酒。姜晓雪只是抿了几口香槟,很快就感到身体有些酥软。

  “可能是最近加班太多,有些疲劳。”姜晓雪心想。就在她准备先行离席回房休息时,张总走过来挽留道:“晓雪你不能走啊,大家正高兴呢!我送你回去吧,喝酒不能开车。”

  张总带着有些意识模糊的姜晓雪上了出租,却并没有按她报的地址前行,而是直接来到一家酒店,开了房间。

  张总像头发了狂的公牛,姜晓雪感到浑身被污秽和屈辱吞没,巨大的绝望席卷了她,姜晓雪绝望地闭上眼睛。

  当一切终于结束,姜晓雪身心俱疲地瘫软在床上。而张总整理好衣物后,恶狠狠地威胁她,不要声张,不然有她好果子吃。

  听到这句话,姜晓雪眼中迸发出愤怒的火花。待张军离开后,她擦干泪水,深吸一口气,拨通了110。

  一个月后,张总的强奸案在法院开庭。姜晓雪毅然决然地出庭指证,她提交的录音文件成为此案的关键证据。

  一、姜女士通过录音保存了张某实施强奸的证据,这对于性侵害案件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但偷录他人语音的这种行为算违法吗?

  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非法拍摄、偷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若未取得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他人言行,即可能触犯法律。

  但另一方面,这种证据收集又具有明显的自卫合理性。对弱势一方而言,事先收集证据是对抗权力不对等的必要手段。若简单地认定为非法,无异剥夺了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权利。

  这种行为存在明确的自卫必要性,与正当防卫类似,具有正当合法的性质。它可以帮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不应视为违法。

  二、张某趁姜某酒后无力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该案已构成典型的强奸罪,但在具体定罪时为何还需多方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的法定构成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属强奸,依法应予严惩。该罪名的关键要素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2.被害人为女性3.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4.被害人处于反抗不能状态。

  照此要件解析本案,可以看出:1.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控制姜某2.姜某为女性3.两人发生性关系已属事实4.姜某因酒醉无力反抗。

  对张某的罪责,还可以深入分析,首先他存在谋划预谋,不属过失犯罪并且他与被害人无亲密关系,属恶性案件,最后被害人后遗症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但许多性侵害案件因现场无其他证人,常陷入被告人一句“她自愿”与受害者一句“我反抗”的互词僵局。在没有确凿物证的情况下,真相往往难以揭开,正义也难以伸张。如果姜女士没有提前录音,定罪之路将十分漫长。

  行为隐秘,证据稀少、案发时间异于报案时间,证据保全困难、受伤痕迹难以鉴定是否为反抗所致、行为本身不一定伴随暴力,不易判断胁迫、承认性行为的被告往往声称“合意”、证人少,言词对立,难以认定事实。

  针对上述困难,破解的思路可以严格要求被告人举证自己获得合意的证据、加强对性侵害物证的提取能力。

  如DNA、注重被害心理和伤害后反应的鉴定、扩大认定暴力和胁迫的内涵、鼓励证人作证,保护举报人权益。

  在面对“他说她说”的性侵案件面前,我们必须保持理性和耐心,坚持程序正义,以事实为根据,方能守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责任编辑:管理)

随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