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死亡!更多细节披露→

最后编辑时间:2023-11-01 07:08: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023年5月18日17时40分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的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承包单位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斜网捞浆装置运行现场发生一起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捞浆作业通道过窄、平台防护栏杆缺失,纪某亮在捞浆作业时不慎跌落集水池(有限空间),集水池内氧气含量不足,纪某生、纪某翔和王某法盲目涉水进入池内施救,池底污泥搅动后释放出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四人窒息、中毒后晕倒在污水中淹溺,抢救无效死亡。

  斜网捞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作业现场几乎没有安全管理痕迹。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电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作业现场存在多项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变动频繁,2022年2月至2023年“5·18”事故发生时换任了6任主要负责人,平均每个主要负责人在任不足3个月,严重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和运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也未及时按照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王某法,科晶公司斜网捞浆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科晶公司设在湛江晨鸣公司内的斜网捞浆处的管理工作。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呈无安全生产管理状态,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负有责任,对事故现场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对湛江晨鸣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1.陈奇终,系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不熟悉不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陈奇终作为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某,于2023年2月17日任湛江晨鸣公司分管领导,现为湛江晨鸣公司造纸四厂抄纸车间卷取工。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导致承包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卿某,于2022年7月20日任湛江晨鸣公司安环总监,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为车间操作工。卿某任湛江晨鸣公司安环总监期间,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设施建设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失察失管,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缺失。未组织公司班子成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工作缺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管理缺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开展和指导、督促公司基建部门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管理,未确认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科晶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未督促科晶公司依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对水处理分厂落实湛江晨鸣公司制定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纸浆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董某,于2022年10月22日任湛江晨鸣公司水处理分厂厂长,现任水处理分厂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代表湛江晨鸣公司与科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将承包项目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捞浆处实施安全管理,未对科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纸浆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1.刘某朋,于2023年2月17日任湛江晨鸣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马某,于2023年2月17日任湛江晨鸣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谭某,湛江晨鸣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基建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未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戴某,于2022年11月任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处长。对本单位的承包单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建立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基本情况清单和安全管理台帐,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湛江晨鸣浆纸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丁某,湛江晨鸣公司基建处处长,负责公司基建工作。未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宋某,湛江晨鸣公司稽察处处长,负责承包合同等业务合同的审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安全部门未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未对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赖某,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二科科长,分管水处理分厂等分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林某升,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二科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处理分厂等分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安全检查工作不严不细不全面,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科晶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全缺失。斜网捞浆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存在多项事故隐患。

  科晶公司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需的资金;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斜网捞浆处建设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管理;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湛江晨鸣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科晶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湛江晨鸣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湛江晨鸣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和开展定期检查;未对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管理;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湛江晨鸣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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