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惊魂!男看守侮辱美女尸体致其复活救人一命还是性侵

最后编辑时间:2024-09-09 20:50:3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有位年轻貌美的女子不幸离世,家人悲痛不已。女子被送往火葬场办理后事,将要火化的前夜却遇到了意外。负责化妆的男子赵某,看到女子静静地躺在那里,活脱脱一副睡美人的样子。最终,他竟然难忍寂寞侵犯了她。

  没有料到,女子在遭受到外力的猛烈冲击后,突然活了过来。这可真是活见鬼了,把色心大发的赵某吓了个半死,浑身瘫软在地上。女子见状,冲出去就报了警。民警闻讯赶来时,赵某已晕倒在地。归案后,男子对他的奸尸行为供认不讳。

  随后,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将其起诉至法院。赵某家里人也为他聘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给他进行辩护。原本以为非常简单的一个案件,结果在庭审时却出人意料地陷入了难以打破的僵局。

  公诉人认为,赵某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在其毫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赵某作为管理人本应负有管护责任,反而对其进行了侵犯,所以还应对其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但属于采用其他手段,即在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下事实侵犯行为。

  辩护律师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被害人在案发时应当视作一具尸体,而不能当作活人来看。赵某的行为显然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过其侵犯对象应为尸体,故此应当涉嫌构成侮辱尸体罪,而非强奸罪。

  公诉人对此进行了辩驳称,当时受害人尚未死亡,而是处于一种假性死亡状态。如果不是深度昏迷,怎么会在受到剧烈刺激后复苏呢?因此,假性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而是一种接近死亡的昏迷状态,所以不能将其当作尸体来看。

  听到公诉人如此主张,辩护人则换了一个角度来辩论。他说道,既然女子是因赵某的侵害行为而复活,那么赵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挽救了女子的生命。对于女子的新生而言,赵某的功德是医生无法比拟的。

  辩护人借着说,佛曰: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从这一点来说,赵某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反而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不仅不应处罚赵某,还应当对其进行表彰和褒奖。人命关天,与重获生命相比,其他的伤害行为都可以被谅解。

  辩护人认为,正是基于上述所述,女子的亲属才选择了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赵某免除处罚。家属的谢意是诚恳的,如果不是赵某的莽撞行为,就不会有女子的新生,因为医生已经宣告救治失败了。

  有广东网友认为,如果赵某当时没有心生邪念,就没有女子的复活,那就真的是和家人阴阳两隔了。或许这就是缘分,女子不仅不应仇恨赵某,还应当感谢他的的大恩大德,就是嫁给他也未尝不可。不料,女子恩将仇报,牵出了这一桩千年奇案。

  有上海网友认为,该案应当考虑是否要追究主治医生的责任,明明女子没有死亡而是陷入深度昏迷,医生却宣告她已经死亡。赵某虽然有错,不过却因此而救了女子一命。如果按照强奸罪来处理,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还有不知名的网友表示,赵某的主观意图是强奸女尸,可见其心理极其变态。从道德层面来说,他的行径比强奸罪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有句古话:入土为安!对于已经死亡的人,尽量不要去惊扰她,而赵某竟然连尸体都不放过,必须从重判处。

  刚哥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据刑法主客观相结合原则,赵某在客观上虽然对女子实施了侵犯行为,但是在主观认知上他的犯罪对象却是尸体,因而以侮辱尸体罪对其定罪处罚比较合理。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赵某的行为属于既遂状态,不过鉴于其行为在客观上对女子复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予以从轻或者奸情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人认为不应该给赵某定罪,而是功过相抵宣告其无罪。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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